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致其损失16000多元,摩托车主该追责吗?
今年6月,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,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。记者了解到,事发后经鉴定,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,老人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,监护人是其儿子。陈先生了解到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,都不了了之,这次其儿子在事发后一直避而不见,他决定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。
这件事发生以后,网友们的意见分成了两派:一派认为摩托车主陈先生应该坚持追责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;另外一派则认为肇事者是老人,同时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,所以应该宽容以待,放弃追责。甚至说,作为受害人的陈先生,其小区的邻居、物业,也劝陈先生息事宁人,不要再继续追责。
但是在我看来,陈先生坚持追责的做法,不但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意识,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,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。相反,那些劝陈先生放弃追责的人,看似大度、宽容的背后,要么是因为作为局外人,自身利益没有受损,所以“站着说话不腰疼”,要么就是缺乏权利意识,同时也缺乏法治意识,并不值得称道。
陈先生价值不菲的摩托车好好停在小区,结果肇事老人故意把摩托车推倒在地,造成了摩托车的损坏,也就是对陈先生的财产造成了直接的损害。而警方介入以后,把老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,并且以此罪名进行立案。随后警方也查明,这名肇事老人,实际上之前已经有过多次类似行为,包括推倒别人的电动自行车,拿东西砸坏别人的汽车等等。
这意味着,如果没有人对老人的行为进行追责,那么今后她将继续进行自己的各种破坏行为,将会有更多人的财产会因为她的行为而受到破坏和损失。对此,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?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本案中这名肇事老人,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,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她的监护人,也就是老人的儿子来承担赔偿责任,但是老人的儿子却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,连面都不肯露。在这种情况下,受害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也只有走依法维权这一途径了。
这一案件,法院到底最后如何判决,目前还不得而知,但是当公民个人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,积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不但体现了公民个人较强的权利意识,而且本身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尊重,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维护。而且,就像上述案件中一样,陈先生提起法律诉讼,看似是维护了自己的权益,但实际上也同样维护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