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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在判词中指,黄之锋作为公众人物,应该知道自己备受关注及具影响力,但被告没有三思,便将涉事执法人员的资料放上社交平台,或会造成涟漪效应,鼓励他人骚扰事主,法庭认为属违禁起底令案中最严重之列。顾及本案发生已多年,加上黄之锋认罪,认为恰当刑期为判囚3个月。就讼费方面,律政司要求黄之锋逾22万港元讼费,法官考虑后,下令黄之锋须付5万港元讼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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